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吉林律师:梁少铎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吉林律师:梁少铎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