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抵押担保 > 质押 >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07月13日16: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什么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四川自贡资深律师:刘萍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rjqmf

  相关阅读:

  质押合同中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在担保期内,可以分为协议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种类型。 1、所谓合同保证期是指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期,即保证期。 2、提示担保期间,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督促债权人行使的合理……[更多]

  质押合同中保证期内约定的最长期限

  1、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如果担保人和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和共同担保人未在担保期内达成协议,则担保期为自履约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要债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如……[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质押知识排行榜
质押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