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人身遭受侵害导致其死亡时,加害人应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出赔偿,其主要内容可区分为财产上的利益及非财产上的利益。然而,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如何考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请求权之产生,以及其与继承关系的整合性,将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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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身损害律师: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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