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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处高发期

2020年07月21日16: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将我国一直以来持续进行的打假行动推向一个新高度。

  当前,人民法院在打击此类犯罪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障碍?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现状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专项行动中共收刑案2494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法院共新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25件,审结1119件,生效判决1685人;新收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1169件,审结1150件,生效判决1946人,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严肃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据介绍,专项行动期间,最高法督办了多起案情重大、典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包括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公安部治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对4批44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还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假冒农资案、“问题奶粉”、“瘦肉精”和“染色馒头”案件进行了督办。

  知识产权刑案比民案少得多

  “不容否认,假冒商标、盗版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等犯罪仍然高发。”最高法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虽然较短,但已经基本完备,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保护体系。正是基于良好的立法基础,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进步。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还处在一个比较高发阶段,其中不乏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相对于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要少很多。但刑事制裁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最严厉打击,也是知识产权的最后保护屏障,其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取代的。

  “目前,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们要顺应这一趋势,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该负责人强调。

  “涉毒”食品犯罪从一重处罚

  “毒奶粉”、“染色馒头”、“健美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所涉商品种类多样,但老百姓最关注的恐怕就是食品了。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引发了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顾虑,如何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从法院审判角度来说,就是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惩犯罪分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过去几年里,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罪名追究的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明明是有问题的食品,为什么最终法院判的却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不是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判处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符合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就不能对其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法院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还有,在犯罪竞合的情况下,危害食品安全可能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就是要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就是为什么许多案件最终没有按照老百姓所认为的罪名去判的原因。

  “法院的判决对犯罪分子不是轻纵了,恰恰相反,这样判是依据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是这样,在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两种以上犯罪的时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选择处罚较重的一个罪名对其进行判决。”这位负责人说。

  逐步规范侵权制售假案量刑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以说意见的16条内容有高度的针对性,都是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长期以来影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突出问题。”该负责人指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的问题,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等等。的发布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解决了近年来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影响有效打击犯罪的问题,将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完善建议,对于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依法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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