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快递公司逼迫消费者先交款或者先签字再验货,而后又以签字接收为由拒绝赔偿是对消费者验货权的剥夺。对此,收件人可依据《合同法》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规定,拒绝收货;但已经接收的情形下,可依据所拍照的证据,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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