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购物时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消费者维权要搜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两个证明目的:
存在不安全食品。
要证明存在不安全食品,应该保存没有食用完的食品连同包装、发现虫子的菜肴;发现含有超量添加剂或者含有未被许可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包装等。
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包括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餐饮服务企业。
而按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厂家名称、商家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附明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等就可以证明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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