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有什么不同

2020年07月23日11: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二者都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

  1、行政赔偿中,前面列举几类后,最后总有一类兜底条款,人身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财产权利的”。所以行政赔偿的标准就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2、刑事赔偿,仅限于列举的几类,最后没有兜底条款。可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记忆列举的刑事赔偿:首先,公安机关侦查,在其侦查期间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违法拘留;侦查完毕交给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此过程中错捕的、错判的;判决后交给监狱执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二、虽然二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赔偿,但在刑事赔偿中,对违法加以了更严格的限定,不仅要违法,还要达到法律所列举的错的程度,例如:错拘的,不该拘留的拘留了;错捕的,不该逮捕的逮捕了;错判的,二审改判无罪的。刑事赔偿范围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三、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还不能马上就诉请法院来解决,而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道程序是行政赔偿程序中所没有的。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而只能申请法院就刑事赔偿问题通过特别程序而非一般的诉讼程序作出决定。为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就有关刑事赔偿问题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这个机构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是不存在的。

  五、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此时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毫无例外地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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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诉讼的内容

  1、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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