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
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
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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