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女士于2015年3月5日到河北省唐山某超市购买了价值22元的生猪肉,当时让售货人员洗净后绞成了肉馅准备回家包饺子。等到第二天吃饺子时突然吃出一块碎骨,咯崩了赵女士的烤瓷假牙,随后在与超市交涉解决的过程中,赵女士在剩下的其它饺子里和超市的绞肉机内又发现了碎骨,于是怀疑是由于超市绞肉机内有骨头导致赵女士购买的肉馅内掺进了碎骨。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女士便投诉至河北省唐山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唐山市消协受理后经过核实认为情况属实,遂约双方到消协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依据《消法》第52条之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超市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例中消费者购买的猪肉馅因为超市的原因掺进碎骨造成自身损失,超市存在一定的过失,故依据上述条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使问题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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