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省绍兴市司姓消费者,于2014年7月在上虞区一家超市购买一包金锣火腿肠,价格10多元,消费者拆封食用时发现里面有虫子,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还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故消费者向上虞区消协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受理后现场进行调处,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超市火腿肠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未过保质期,所以只同意退货,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我委于2014年7月28日当场调处,认为食品里面发现有虫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属于《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予以一赔十,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三)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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