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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松子已过期消协调解十倍赔

2020年07月24日10: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0日,山东省东明县刘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无意中发现一罐售价128元的巴西松子已过期,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略懂一些食品安全常识的刘先生把该罐过期松子买下,索要了购物小票,并用手机暗中录下选购、发现、购买全过程。当日下午,刘先生拿着相关证据来到超市讨要说法。

  在向超市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过程中,刘先生怕超市不认账,在出具巴西松子实物和购物小票外,还提供了他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断然拒绝了刘先生赔偿要求,认为刘先生明显属于“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协商不成,刘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和刘先生一道来到超市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给超市负责人讲解《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该超市同意付给刘先生10倍赔偿金,共计128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虽然刘先生“知假买假”,但不能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超市方十倍赔偿责任。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方赔偿刘先生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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