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消费者苏先生在某超市花了29.9元钱购买一瓶的由江西省宜春市生产的润心食用油,买回来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食品油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怀疑有质量问题,遂向吉安市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文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确实有少量食用油存在无标明生产日期的情况,并立即召集双方进行当面调解,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商品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对无生产日期商品进行下架,导致消费者购买到无生产日期食用油,因此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该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当场退还苏先生货款,并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经营者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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