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女士2014年12月27日在哈尔滨市沃尔玛超市购买一瓶蜂蜜,价值27元。回家后发现该瓶蜂蜜瓶身、瓶盖等显著位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找到经营者后未能解决。12月30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并述说了经营者不给解决,告诉她“愿意去哪儿告就去哪告”的经过,要求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哈市消协通过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该瓶蜂蜜确实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退货并十倍赔偿,共计297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展示,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支持本案消费者陈女士的诉求,最终经过调解由经营者负责为陈女士退货并按照陈女士支付价款的十倍支付了赔偿金。市消协通过本案也再次督促相关食品经营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把进货关、履行验货、查货职责,保证消费者放心消费、放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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