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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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更多]
抵押担保的特点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