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为一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对于仲裁时效经过后方才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法律不再赋予其胜诉权,但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进行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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