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即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可完成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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