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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资格纠纷怎么处理

2020年07月27日14: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辽宁律师:

  首先了解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指根据当事人委托,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

  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条文规定。法定代理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在海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再理解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二)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三)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最后学习民事诉讼的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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