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是应诉者,不存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是行政诉讼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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