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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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