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纠纷,2012年5月20日,美国公司向中国贸仲提起仲裁,青岛公司由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代理,研究了合同条款后,赶在仲裁开庭前,向青岛某法院提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讼,并及时向中国贸仲书面通报了这一情况,要求中止仲裁程序。
庭审时,青岛公司主张:在合同双方没有就仲裁机构的唯一性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前述合同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美国公司则辩称:1.就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国贸仲已受理了由其提起的仲裁申请,并向青岛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2.青岛公司在仲裁庭确定的开庭日之前未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向仲裁庭提出异议;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青岛公司其后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并按有关规定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裁定: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随后中国贸仲也对美国公司的仲裁申请作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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