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
2.称谓。顶格写合议庭组成人员。例如“审判长、审判员”。
3.前言。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说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代理权限;二是说明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的工作;三是表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
(二)正文
1.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这一部分是对起诉状的发挥和补充,对提出诉讼请求所持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论证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第一,主要证据不充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是合法的。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至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那么就不能反映和证实有关的基本事实,就会使具体行政行为失去立足点。因此,理由部分应指出行政机关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或无效。一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条文错误;三是适用了业已废止的旧法条文。第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即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超越了主管权限,二是所实施的处罚措施种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论行政机关存在着上述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予以撤销。第五,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了职权。
第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七,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责任。
2.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应论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第四,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尾部
1.结束语。代理人总结发言,提出对本案的看法和结论性意见。应做到概括有力,简洁明晰。
2.代理词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3.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二审代理词由首都、正文、尾部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内容与一审代理词大体相似,正文即代理意见的写法与一审代理词的区别是:应重点阐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是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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