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山东聊城专业抵押担保知名优秀律师:李乐章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山东律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更多]
借款抵押担保责任是什么
山东律师: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不同效力的抵押合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 1、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无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签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