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
1、除按揭贷款外,原则上不接受在建工程作抵押。在实践中,大凡在建工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均不同程度欠有施工单位(承包人)工程款项,难以预见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建筑单位)会据实结清工程价款。因此,结合《合同法》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除个人按揭贷款外,原则上不接受在建工程作抵押。
2、增加审查拟用作抵押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或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末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接受该资产作抵押。但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书面材料证实工程价款已支付完毕的除外。在审查拟用作抵押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建筑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时,重点审查抵押人与建设工程承包人间的相关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该建筑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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