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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普通专项债券用途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项目、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等,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和收益,实现项目收益融资自求平衡。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将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鼓励地方创新和丰富债券品种,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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