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条款。
2、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 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劳动法作为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其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 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 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具体是指女职工的怀孕期、预产期和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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