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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2020年07月29日14: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西安律师:

  1、知情权

  按照知情权理论,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权是进行理性决择及实现平等的基础。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平等要求对信息的充分获取,消除“信息不对称”,也是把自身从被动、受摆布或蒙昧的客体地位摆脱出来,回归平等主动和真正自由主体地位的必经之路。

  2、民法诚信原则。

  “诚信”一词,原为拉丁文“bona fide”的译文,其内涵十分丰富,不仅仅包括“诚实信用”,而且包括像善待自己一样,诚意善待他人,内容涵盖“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要求人们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时,主观上起码应当遵从“善意”、“诚实”和“信用”的要求。民法诚信原则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交易中,应当真实,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事实,它包括与商品服务的结构、功能、原材料、产地售后服务等有关的商品服务信息,也包括该商品服务的市场信息。

  商品服务信息与市场信息的披露,是消费者选择、接受商品服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对这些信息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作出真正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经营者诚实交易观念的树立,对于减少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误解,避免或减少消费争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和谐社会理论。

  和谐社会理论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不断进行挖掘、深化,但其基本内涵是胡锦涛同志概括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8个字,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法治至上和权利优位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无一不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无一不需要经营者认真实干、诚实守信;无一不需要经营者本着最大善意,全面、如实向消费者披露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做到守法律、戒欺诈,尊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基于知情权而进行真正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消费选择的权利,为实现商品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创造基础和前提,避免因消费者权益纠纷造成经营者、消费者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甚至两败俱伤的悲剧性结果,达到两者关系和谐、两方利益双赢、社会和谐发展的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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