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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