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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财税[2001]17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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