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
1、出险通知
海上运输的特殊性使得托运人(货主)一般都是从承运人(船东)那里知悉货物遭遇了风险,当货主获悉该情况后,要初步与船东了解有关细节,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货物受灾情况,并及时将该情况通知保险人,一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专线报案,也可以向业务单位或者相关理赔人员报案,还可以向保单载明的海外代理人报案。
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通常会要求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正本、发票正本等文件。报案时间是有时效的,一定要在时效内报案。
2、及时施救
如果货主向保险人报案时灾害尚未控制或者继续蔓延,为防止货物损失程度的扩大和加重,保险人会要求货主及时施救,这时货主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保险人要求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人会予以赔偿。因此在施救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人工费用等的有关合同、发票及付款水单等单据都要保存完好,需要提供给保险人用以核损理赔。
3、配合保险人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安排其海外代理人到灾害现场查勘,在国际海上运输中,通常会要求保险人的海外代理人会同货主通知的收货人以及船方的代表对货物受损情况开展多方联合检查。如果灾害发生在海上途中,则派其在船舶发生事故后到达的第一港口的海外代理人。
保险人现场查勘是保险人非常重要的义务,其所缮制的查勘报告或者多方联检后所制成的检查报告是后续核损理赔工作重中之重的文件。
4、定损及单证收集
保险人查勘后会对货物损失整理定损,货运险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在远洋运输保险中全损除了包括实际全损,还包括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会涉及到采购费用、人工费用等一系列的维修费用。相比于货物全损,部分损失因涉及多方,文件复杂,时间较长,因此其后期的理赔工作相对较复杂。及时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文件,及时沟通,是保障自己的索赔利益的关键之所在。
例如2012年我司代客户A公司向B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船时由于不当操作使得投保货物发生了损坏,B公司的海外代理人现场查勘后确定为部分损失,将赔偿该货物修理所花费的费用。A公司在目的港的收货人租用了吊机、采购了维修所涉及的零部件、以及修理该货物所花费了人工修理费等。涉及与多方签不同性质的合同,多方付款,该笔保险单至今仍在理赔过程之中。
保险人会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通知》,告知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应提供的索赔单证,主要包括:正本保单、正本提单、相关贸易单据(贸易合同、货物原始发票、装箱单等)、索赔函(包括向保险人的索赔函及索赔清单或者向责任方的索赔函以及责任方的答复函)、货损证明、查勘或检查报告、如遇到特殊情况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还应提供其他单证(如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海事的,应提供海事报告及航海日志。)
5、理赔
被保险人将以上索赔单证提供给保险人后,保险人会在其承诺的几个工作日内给予理赔答复,如被保险人对于该答复满意,保险人会在承诺的几个工作日内将赔偿费用付到被保险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满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起基于保险合同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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