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
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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