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新消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而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就赔偿五百元。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贵州消费维权律师推荐:杨进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消费维权指南--银行卡信息泄露引盗刷
莆田律师: 因信用卡信息泄露盗刷的三种情况 (1)网络盗刷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被伪冒人窃取,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冒用。如假借退款、订单确认等名义,制作假退款网页,以QQ等方式要求网购者重新输入银行卡号及验证码名义骗取手机验证码,进而窃取资金的情况。 (2)伪……[更多]
银行卡消费维权指南
莆田律师: 谨防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换芯实施诈骗 按照央行印发的《关于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11月起,同时有芯片和磁条的银行复合卡将不再提供磁条刷卡业务,统一改由芯片刷卡,而从明年起,各银行将不再发行磁条卡。虽然磁条卡停……[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