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律师: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因为其他债务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那么个别和解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
关于连带债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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