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师:
我们可以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同时它的第50条内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我们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的是,作为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它不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即使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没有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
但是,如果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这时候裁决书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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