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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9日,两位中年妇女带着两个小孩,拿着一包打开的清真鸡肉肠来到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投诉称:昨晩她们家的两小孩都是在吃了一根鸡肉肠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过期食品,要求销售商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经查证:两位中年妇女家的小孩于2010年12月8日,在安岳县某超市买了一袋某牌清真鸡肉肠,价格为每袋 6.80元。当日晚上,小孩吃了一根后,身体就有不适反应,发现是过期产品;第二天一早他们便来找超市,超市营业员毁掉了销售发票,并不予理会,最后才找到当地消委会来。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包装,该鸡肉肠生产日期是2010年5月3日,保质期为6个月,至2010年11月3日就已过期。通过安岳县消委会反复与超市负责人宣传有关法规和做工作,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超市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安岳县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先给两个小孩检查身体后,再由超市按十倍购买鸡肉肠的金额赔偿,即6.8元的10倍68元赔偿,并负担消费者往返车费32元,一天的误工费各50元,共计赔偿200元。
【案例评析】
作为一名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经销商应当按照该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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