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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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有几种
河南律师: 1、 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2、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3、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4、以房屋抵偿。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 110 148或咨询 河南焦作工程建筑律师:郭鸿洋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