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
一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所订立,在现实生活中,它常常识作为合同中的一项所出现,此时我们称之为仲裁条款;
而另外一种是双方发生了争议之后,决定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纠纷所订立的。事实上,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但是,在上述两种形式中,无论是选择争议前还是争议后,只要是经过仲裁机构仲裁之后的,其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
尽管仲裁对于解决纠纷来说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采用仲裁进行解决的。在法律上,对于纠纷能否进行仲裁,我们常常之为“争议的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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