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巨大,且拆迁也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利益,若要在实施过程中有一点疏忽或是审查不到位都会给某一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韩先生就经历了一次这样的事情.....
韩先生在当地拥有房屋及院落一座,占地面积为200平米,2014年,该房屋因当地建设项目所需被征收。但是在韩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征收方与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马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给马先生。
韩先生得知此事后认为,马先生伪造其身份证与房屋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冒领补偿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韩先生当庭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表以及马先生伪造的身份证(均为复印件)。
对此,被告征收方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合法的,且实施方案也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对象及拆迁标准,在征收过程中马先生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是其伪造韩先生身份证领取了补偿款,被告征收方还称,冒领行为已经超出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韩先生,且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也为韩先生。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韩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而被告征收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对韩先生房屋及土地依法征收过程中,具有负责具体实施的权力和依法审查、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
可是在拆迁补偿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未对马先生伪造韩先生身份证及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使得韩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马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使得马先生冒领了拆迁补偿款。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马先生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马先生伪造韩先生的身份证,持载明权利人为韩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被告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虽然被告征收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因虚假的信息材料,给造成韩先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虽然马先生主张,该房屋是其通过买卖合法得到的,但是马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
最终,被告征收方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以上民政府。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告征收方就具有具体实施的权力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确认被告征收方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马先生的行政行为违法,不仅仅是保障了韩先生了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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