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予;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长沙破产清算律师推荐:成则英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破产受理后执行拍卖中止吗?
广州律师: 根据最高院的批复,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执行申请人持判决等债权凭证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如果最终裁定企业破产,这已经查封扣押没有执行完毕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如果裁定企业不破产,则恢复执行。 如您还……[更多]
企业破产谁有资格提出申请?
广州律师: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