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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诉讼书怎么写

2020年08月08日16: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西律师:  

  原告:,性别:男,汉族,1937年12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电话:

  原告:,性别:女,汉族,1942年5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

  电话: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镇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共计275078.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置房差价损失共计1458803.4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住奖励补偿费17747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9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沪奉(奉动)迁协字第曙光中学号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拆迁原告位于东门村737号房屋(有证面积为:177.47㎡,无证面积为36.90㎡),各项货币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446607.9元,各项补助、奖励费合计20617.36元(前述货币款项共计467225.2元,被告已支付192146.76元),过渡费为每平每月8元。同时双方约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房屋安置(以拆迁房屋补偿款结算安置房购房款,多退少补),此外原告应于2011年7月18日前搬离拆迁房屋。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搬离房屋,被告支付部分货币补偿款及临时安置过渡费。2013年8月15日,安置房建造基本完成。被告向动迁村民下发《奉铭佳苑居住房屋安置方案》、《动迁村民告知书》并于同年10月进入安置房选房阶段(10月末选房结束),直至起诉前原告仍然没有收到被告的选房通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以及《安置方案》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原告依约搬离房屋后,被告无故剥夺原告的安置知情权以及选房权,导致原告现今无法获得有效安置,已严重违反了合同以及拆迁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币补偿款、安置房价差损失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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