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律师: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求职者决定是否加入该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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