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规定提供劳务的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没有否定雇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
2、即《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行使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因此,雇员致人损害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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