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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20年08月12日11: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贵州律师:

  案情

  2015年10月25日,市民陈先生在沈阳市和平区某超市购买了单价为220元/盒的午餐肉综合礼盒2盒,单价为200元/盒的午餐肉高级礼盒3盒,共消费1040元。

  到家后,陈先生发现这高档的进口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这礼盒我是准备送礼的,这礼物我都不能保证是好的,怎么送的出手?”为此,陈先生将其购买礼盒的超市告上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型超市于2016年3月25日前赔付原告陈某三倍赔偿即3120元。

  评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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