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北京朝阳知识产权律师:祁广辉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贵州律师: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更多]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地点怎么确定
贵州律师: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