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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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