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
1、开始的时间
【法条链接】
《民事调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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