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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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