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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2020年08月13日14: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宁夏律师: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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