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
法院执行房产的拍卖程序,一般需要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具体细节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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