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
身体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
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
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对于身体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说
国外有民法学者认为,身体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如日本。这种学说把人的身体混同为物,贬低了人的价值,显然是不科学的。
2、健康权说
主张身体权概括在健康权之中,身体利益包含于健康权之内,是健康权的客体。其主张的理由是身体为健康的基础,无身体即无所谓健康,身体和健康不可分割。这种主张的根源,在于不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须包含在健康权之中。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就在于否认身体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
3、生命权说
与健康权说相似,但认为身体权概括在生命权之中,是生命权的组成部分。生命权说的理由是身体是生命存在的物质形式,保护生命权的基础,就在于对身体权的保护。这种主张虽然承认身体权是一项权利,但仍认其依附于生命权,并未赋予其独立人格权的地位,也是不当的。
4、人格权说
主张身体权具有支配权的性质,但这种支配权是人支配自身,却不是支配物,是行使人格权。人格权说的这种主张是通说,我们也采此种主张。我们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是公民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
离开了身体,公民的任何人格权都不复存在。人的身体与动物的身体不同。动物虽然有身体有生命,但它在社会中不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只具有权利客体的资格,是物的一种,受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支配。
人的身体是人的物质形态,而人是权利主体,不能以自己的物质形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即自己所有自己。如前所述,身体权具有支配权的性质,但这种支配权是人支配自身,却不是支配物,是行使人格权,而不是所有权。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江西赣州人身损害专业律师推荐:蓝小亮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私了协议内容
齐齐哈尔律师: 甲方: 乙方: 对于 年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更多]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流程
齐齐哈尔律师: (1)鉴定医疗事故。 (2)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3)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损害赔偿基数。 (4)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5)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