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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注意银保产品并非银行理财品

2020年08月14日11: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贵州律师:

  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选购保险时,应分清银保产品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存款,而是兼顾投资与保障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这三者一定要区别开来。

  【案情简介】

  投保人赵女士,58岁,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某银行为自己购买了两份分红型保险产品,年交保费均为20万元,两份保单累计缴纳保费80万元。

  2016年4月份,投保人赵女士以业务员销售误导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坚决要求全额退保并额外给付生存金、保单红利及利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赵女士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

  赵女士表示2014年其到银行购买了两份理财产品。购买时,业务员并未告知是保险,只告知收益高,当时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购买后也未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只是每年如期存入保险费。现仔细阅读保单后,发现购买的是银行保险,与业务员当时所述存在很大差异,认为有误导行为,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两张保单所交保险费、生存金及每年分红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在缔约过程中无瑕疵,保单回访成功,投保人购买的两份保险均已按时交纳了续期保费,无论从投保时间还是交费年限看,投保人都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保单内容。故其投诉业务员有销售误导的行为并无事实依据,无法满足其诉求。

  调解员们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告知赵女士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详细了解保险责任及相关内容,如对保险内容存在异议可在犹豫期内选择退保。同时告知赵女士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其已累计交纳两次续期保险费,实际上已对保险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故从法律层面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公司无法满足其相关要求。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虽在承保缔约过程中未有瑕疵,但公司应加大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应向保险消费者讲清银行保险与银行存款及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的区别,讲清保险产品的性质,以便消费者理性投保。经过调解员们现场耐心的沟通讲解,最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赵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该案中,第一,提醒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选购保险时,应分清银保产品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存款,而是兼顾投资与保障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这三者一定要区别开来。银保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销售渠道不同,银行作为一家兼业代理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保险,保单售后服务、理赔事项等服务均由保险公司提供。

  第二,保单利益演示不代表对未来收益的承诺,仅仅是基于以往数据的推演,最终收益给付取决于保险公司当年的收益水平。

  第三,建议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培训管理时,务必要向消费者讲清银保产品性质与特点,以及与其他投资产品的区别,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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